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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取规定的通知

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关于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取规定的通知

丽建价〔2010〕26号

各有关单位:
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,根据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(2010版)》规定,丽水市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算规定如下:
一、取费费率
1、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1.32‰计取;
二、取费基数
1、以综合单价法计算的取费基数为: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+措施项目费+其他项目费+规费1(排污费、社保费、公积金);
2、以工料单价法计算的取费基数为: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+施工组织措施费+企业管理费+利润+规费1(排污费、社保费、公积金);
三、其他
以价差工料法计算的其人、材、机的价差应列入民工工伤保险的取费基数中。


2010年12月30日














主题词:建设工程 造价计价 管理 通知
抄送:省造价管理总站,市建设局,詹仁庆副局长。
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 2010年12月30日印发